来源:今日华夏网时间:2025-12-27 08:06:02作者:魏言

“因言获罪”一年后被抓
年近七旬的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农民马栓,做梦也不会想到因五年前在朋友赵金建的邀约下,到鲁山县一家茶馆见从河北省涿州市赶来的卜卫东和崔渊鹏,听赵金建和卜卫东商议解决债务纠纷一事,惹上了牢狱之灾。
在此过程中,马栓称他说了句:“公安局找你了你知道解决了,公安局没找你的时候你借给人家十几万就想霸占人家财产,你这个人太贪、太黑了;不仁不义、也太不仗义。你不能这样落井下石,乘人之危,我们已经在公安局找了人,马上就该抓你了。”
就是因为这番话。一年后,马栓被河北省涿州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从河南鲁山县抓走。
半年后,被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涿州市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31日,涿州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栓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栓退赔被害人卜卫东人民币10万元。
对此判决,马栓表示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保定市检察院提起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
其后,他又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在等待了一年多后再次驳回了他的申诉。
至此,马栓这场“因言获罪”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两年,狱中及出狱后他多年一直在喊冤一直未果,似乎陷入了司法困境。
谈起该案,还得从10年前讲起。2015年3月9日,赵振坤通过河北省涿州市下胡良村村民崔某介绍,从卜卫东处借款15万元,卜卫东采取砍头息的方式直接扣除了一年利息3.6万元,赵振坤实际收到借款11.4万元。
为了借款,赵振坤和卜卫东签订了将宅基地上房屋及土地(含3亩宅基地、24间房屋) 做为抵押给卜卫东签了协议书,协议签订日期写到了一年后的2016年3月9日。
时间来到2016年,赵振坤在准备还款之前,因其他问题被捕,导致无法及时还款。
卜卫东在赵振坤入狱之际,将赵振坤的土地及房屋占用,随后在土地上搭建厂房对外出租。
2017年,赵振坤在服刑期间委托其弟弟赵金建,向卜卫东索要被其占用的土地及房屋。
为此,赵金建多次从老家河南鲁山来到河北涿州,并通过崔某、孟某等人与卜卫东协商。但卜卫东却提出必须给其50万元,才能返还上述土地及房屋的要求。
后来赵金建同意给其50万元时,卜卫东又予以拒绝,告知赵金建给多少钱也不行了。
2018年,卜卫东将占用的土地、房屋全部出租给了四川籍的陈姓老板,租期两年自2018年4 月至2020年4月,收取租金19万元。
在监狱服刑的赵振坤得知后,就卜卫东放高利贷及非法强占个人财产一事,向河北省涿州市公安机关书写了控告书。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卜卫东与村支书崔渊鹏一同赶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找赵金建调解,求赵金建代其哥撤回对他的控告。
得知卜卫东来河南鲁山县的目的后,赵金建联系到马栓,邀请一起去听听,出面帮助协商一下。
2019年5月,彼此约定在河南鲁山县一家茶馆见面。双方在商议解决债务纠纷时,马栓对卜卫东说到:“公安局找你了你知道解决了,公安局没找你的时候你借给人家十几万就想霸占人家财产,你这个人太贪、太黑了;不仁不义、也太不仗义。你不能这样落井下石,乘人之危,我们已经在公安局找了人,马上就该抓你了。”
卜卫东听后,当场对赵金建要下跪道歉。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卜卫东返还占用赵振坤的土地及房屋,并将还剩余一年的租金10万元给赵金建。
当天卜卫东给付赵金建5万元,一周后赵金建赶到河北省涿州市下胡良村,在崔渊鹏家卜卫东又给了赵金建5万元,并开车拉着赵金建到涿州市公安局撤回控告。
由于上述土地、房屋已被卜卫东出租给别人。租期为2年,并已收取19万元租金,一年后租房才到期。
第二年(即2020年4月)当赵金建向承租的陈姓老板收回土地、房屋时,卜卫东再次通过崔渊鹏找到赵金建,表示愿意出50万元购买上述土地、房屋,被赵金建拒绝。
被拒后,卜卫东向涿州市公安机关控告赵金建及马栓对其进行了“敲诈勒索”。
2020年7月4日,马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检方公诉认定涉嫌“敲诈勒索罪”

2020年9月29日,马栓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涿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个月后,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
又一个月后,涿州市检察院作出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15日决定。
2021年1月4日,针对此案,涿州市检察院向涿州市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9日,赵振坤向卜卫东借款15万元,并以其在涿州市下胡良村的宅基地及地面附着物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口头约定若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则抵押物归卜卫东所有。并签订了落款目期为2016年3月9日的转让协议,作为抵押借款证明。
后赵振坤因贷款诈骗罪入狱服刑,到期未偿还借款。卜卫东依约将赵振坤所抵押宅基地收为己有,并在该地上花费20万元新建库房一座。
2018年,为要回抵押给卜卫东的宅基地,赵振坤在狱中虚构事实向扫黑办恶意举报卜卫东涉黑,并委托其弟赵金建代为解决房产、借款相关事宜。
2019年5月24日,赵金建、马栓和卜卫东约在河南省鲁山县一茶馆内见面,并对卜卫东称其已在公安局找了关系,马上就会抓卜卫东,由于民警接举报线索后进行了相关核查工作,致使卜卫东误以为对方真的托了关系,自己可能被抓。
在茶馆内,赵金建、马栓提出条件:不再向赵振坤索要15万元的钱款及利息,将赵振坤所抵押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还给赵振坤,同时给赵金建10万元现金。卜卫东于该茶馆中将转让协议等手续原件交给赵金建,并在鲁山县一银行取现后支付赵金建现金5万元。后于2019年5月28日,在涿州市下胡良村崔渊鹏家中支付赵金建剩余5万元现金,赵金建于2019年5月28日当天到涿州市公安局扫黑办撤销举报。
至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栓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判处。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2年罚款1万元

2021年1月份,该案在涿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马栓辩称指控不属实,他没有威胁被害人,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庭审中,马栓的辩护律师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栓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成立。
本案被告人没有对卜卫东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构成任何危害。被害人卜卫东虽然返还了赵振坤的土地和房屋,并支付给赵金建10万元款项,但这是卜卫东非法侵占赵振坤的土地和房屋,应当返还的财物,实际上卜卫东的侵占行为给赵振坤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10万元。
事实上,卜卫东才是真正的侵害他人财物的侵权人,根本不存在卜卫东的财物被他人侵害。
本案的发生是卜卫东害怕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主动到河南央求赵金建撤回控告,并非被告人的言辞造成了卜卫东的害怕,而且被告人根本没有威胁卜卫东,卜卫东的下跪行为是自愿的,事实上卜卫东害怕的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的侦查,担心的是赵金建不同意撤回控告。
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更没有收取一分钱的好处,其参与商谈完全是受赵金建的邀约来解决卜卫东侵占赵振坤土地和房屋的事情,而且商谈中不可能因为被告人的一句加大力度控告,卜卫东就同意返还土地、房屋及10万元款项。
赵振坤与卜卫东之间只有借款关系,双方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协议实际为虚假的合同。况且所转让协议的土地、房屋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即使赵振坤违约不能偿还借款,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也不容许将抵押物直接折抵占有。
因此,卜卫东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侵占他人财物,而且卜卫东向多人高息放贷也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卜卫东的上述违法情况不仅财产所有人赵振坤可以提出控告,任何公民都有权提出控告。被告人提出的加大力度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没有过错,即使内容过于严厉也是为了督促卜卫东尽快改正违法行为,返还侵占的财物,而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对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栓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栓无罪。
马栓的另一辩护律师刘彬则认为,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存在诸多违法情形。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马栓宣布拘留之后,在侦查机关羁押70个小时才被送至看守所。因此,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程序违法, 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对赵金建制作的是询问笔录,而采取的是刑事讯问的程序。
被告人的两份笔录内容存在诸多矛盾,而且第二份笔录存在指供、诱供和刑讯逼供的嫌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卜卫东强占确有非法侵占赵振坤宅基地的行为,赵振坤和赵金建举报卜卫东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马栓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赵金建、赵振坤作为宅基地被非法侵占的一方,跟卜卫东协商解决宅基地纠纷的行为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
赵振坤和赵金建以向公安部门举报卜卫东抢占他人财产为条件,要求返还宅基地和土地收益是在用正当合法的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涉案10万元,是卜卫东非法占用赵振坤的土地所获得的非法收益,理应返还赵振坤。被告人马栓作为旁观者和调和人应属于证人,不应以犯罪嫌疑人论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栓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应对被告人马栓作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终,涿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栓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栓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栓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中未获取任何财物,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被告人马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栓退赔被害人卜卫东人民币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当事人质疑证据有问题 对判决不服

涿州市法院一审判决后,马栓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马栓及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完全错误,对侦查阶段制作的笔录,没有依法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反而在判决中引用该笔录中公安人员自己编造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对此,马栓强烈要求对构陷上诉人的办案人员追究责任。先就本案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改判其无罪。
马栓及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引用了上诉人马栓2020年7月5日的第二份讯问笔录,该笔录中所谓的上诉人马栓威胁卜卫东的内容,基本都是侦查人员自己编造并填写的。
一审庭审期间,经上诉人的辩护律师申请播放了该笔录的同步录像,录像可清楚的证明,该笔录中记录的内容很多根本不是上诉人说的,甚至很多内容都是侦查人员自己说的或添加的,属于典型的编造和诱供行为。
一审庭审辩护律师指出了第二次笔录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问题,但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做出任何结论。
根据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取、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庭审期间,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赵金建与孟某青、崔某健、租房陈老板之间大量的录音等证据,均可佐证本案之前发生的经过事实,但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至今均未对本案事实作出全面的调查,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上述证据也未提及。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 认定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明显定性错误,恳请二审法院重新核查案件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上诉人无罪。
2021年7月9日,对于马栓的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保定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马栓及其家人表示不服,分别向保定市中级法院和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终上述两院均未支持马栓的申诉。
其后,马栓向河北省高级法院再次提出申诉。2025年8月4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马栓的申诉做出了驳回通知。
喊冤多年 仍未平反 
至此,马栓这场“因言获罪”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两年,狱中和狱后多年一直在喊冤,希望能得到平反一事,似乎陷入了司法困境。
他称:“多年来,我的申冤路就像是在推门一样。刚推开一扇门,立马又给关上了。我不希望其他的,就想法院能够重新审理,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为了给自己讨回个公道,近年来马栓拖着病重的身体,不停地往返河北及北京两地向相关部门反映。
2023年3月初,涿州市警方安排专人赴河南鲁山县找他。据马栓回忆,涿州警方人员向其问有何诉求。马栓表示必须要依法纠正,还一个公道。对此,涿州警方人员表示,会及时把他的诉求给领导汇报,耐心等待结果。
可这一等就是两年多,涿州市警方也没再与马栓联系,他的诉求似乎被遗忘了一样。
无奈之下,今年12月5日,他冒着严寒,拖着病体又再次从河南鲁山老家奔赴到河北省涿州询问情况。
一番联系后,当年办他案件的公安局领导及民警,大多都已调离到其他岗位工作。最终,他找到了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负责人,并听了其诉求后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中没问题,如果有问题早就处理了。”马栓对此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能对其反映给出书面答复。
至今,马栓仍在等待中,他表示如果还没消息,他将继续反映。针对此事将持续关注。
评论:以法为纲 方能守护公平正义
河南七旬农民马栓“因言获罪”的案件,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坚守法治底线的重要性。办案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应锚定法律与事实,有错必纠才能守住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警方办案的合法性,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法律规定,刑事侦查必须严格遵循程序,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依法排除。而马栓案中,侦查阶段存在羁押超时、讯问笔录被指编造诱供、关键证人未被询问等问题,这些程序瑕疵直接影响了证据的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认定。
更值得关注的是,卜卫东放高利贷、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在先违法行为,未得到充分调查便将维权方定为追责对象,违背了 “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定要求。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与“威胁要挟行为”的核心要件。马栓既未获利,涉案10万元实为卜卫东非法侵占财产的赔偿款,其行为不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素。
法院在未排除非法证据、未全面采信辩护方提交的佐证材料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相悖。司法裁判不仅要适用法律条文,更要还原案件全貌,分清是非曲直,如此才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个冤假错案毁掉的可能是一个人的一生,而有错不改则会侵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再审、抗诉等纠错机制,马栓多年申诉却屡屡被驳回,即便警方承认接其诉求,也未给出实质性答复。司法机关不怕办错案,就怕回避问题、拒绝纠错。
面对案件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与事实争议,相关部门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启动全面复查,让法律的天平回归平衡。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案依法、审判循实、纠错及时,才能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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